本报11月20日讯(见习记者李翔昊)18日,记者从东营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东营市实际,市政府法制办制定并已出台《东营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已开始施行。
据了解,新出台的《办法》明确,因行政执法权限发生的争议,因行政执法环节、标准等事项发生的争议,因综合执法发生的争议,因联合执法发生的争议,因行政执法协助发生的争议,因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发生的争议,其他行政执法争议等七种情形,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先行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协调裁决。对符合《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争议协商裁决情形及申请材料齐全的,政府法制机构将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予以审查和协调裁决。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政府法制机构制作《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书》,送达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执行;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执法争议处理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除此之外,为维护争议协调裁决的权威,《办法》中还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书》和政府裁决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处理。
新出台《东营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可以及时有效解决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执法争议,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办法》的出台和执行,标志着我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正式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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