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YMG记者宋晓娜)2016年11月1日,烟台市拥有地方立法权后第一部地方实体性法规———《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正式施行。
在昨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赵雪平就《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的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作了介绍。她说,《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是烟台市自去年8月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首部地方实体性法规。今年4月,烟台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草案)》的法规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林业局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并到龙口、栖霞等县市区开展立法调研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和修改。《条例(草案)》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二次审议、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市委审查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共五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森林火灾的预防、森林火灾的扑救及灾后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杨效坤介绍,烟台市森林资源丰富,森林分布广泛,多年来由于持续高温干旱、大风等极端火险天气频发和林区可燃物日益增多等因素影响,野外火源管控难度不断增大,森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峻。
杨效坤介绍,国务院和省政府先后颁布了《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形成了指导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体系。但经过多年实践检验,有关规章不能完全适应烟台市森林防火实际需求,特别是在森林防火责任落实、设施设备建设、防火队伍建设、野外用火管理、火烧迹地更新等方面问题比较突出。“烟台市森林防火工作多年来积累了丰富的成熟的实践经验,将其通过立法的形式总结固定下来非常必要。”杨效坤说,制定一部符合烟台实际,具有较强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森林防火法规,是森林防火工作的迫切要求。
作为烟台拥有立法权后第一部地方实体性法规,《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的制定颁布,是烟台市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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