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鹏、杨磊于 2016 年 11月 1日在《山东法制报》发布的行使抵押权公告内容有误,应更正为:
董卫兵、陈玲:关于你方向杨国鹏借款本金 8405120 元及截至到 2016 年 11 月 1 日利息3490142 元共计 11895262元、向杨磊借款本金 2600000元及截至到2016年 11月1 日利息2516267元共计 5116267 元,现已逾期还款多日,经多次催告你方不予处理。鉴于此你方于公告后三日内与杨国鹏、杨磊协商处理事宜,否则杨国鹏、杨磊将行使抵押权,将该笔借款项下抵押物(东营源庚华工有限公司转让变更过户、垦国用(2015)第021 号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评估、变卖以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特此公告。
杨国鹏、杨磊
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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