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王培伟王孝旭)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精神,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进一步开辟仲裁服务新领域,近期,日照仲裁委员会制定《日照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确认的若干规定(试行)》,探索推行仲裁确认工作。
仲裁确认,是指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民商事纠纷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和解(调解)协议的效力并据此出具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仲裁行为。和解(调解)协议经仲裁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凭仲裁确认出具的调解书或裁决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确认出具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除发给双方当事人外,也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发送给主持调解的第三方组织、相关主管部门。仲裁确认的范围包括: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和解的;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专家、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或其他社会人士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消费者协会调解的;商会、行业协会调解的;行政机关调解的;其他方式调解的。因确认身份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和不属于日照仲裁委员会受理民商事案件范围而提起仲裁确认的,日照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合法权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等情形,仲裁委员会审查后不予确认其效力。《日照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确认的若干规定(试行)》自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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