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该种情形的违法建设,又分两种情节。一是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二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前者可以采取改正措施,处以罚款;后者应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具体包括:
1、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
2、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
3、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
4、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
5、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二)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四)其他情形:
1、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违反《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
3、违反《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进行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或者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棚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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