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鞠杰 实习生 刘思佳) 1月日,《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 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同时还要求保险公司发挥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提高保险服务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点和基础,其最熟悉当地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由于监管力量薄弱和缺乏监管手段,安全生产监管难度很大。对此,《条例》明确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同时规定了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为了遏制重特大事故,《条例》还建立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定期进行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确定等级,进行公告警示,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另外,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撤出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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