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鞠杰) 7月28日,《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对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协商调解机制、仲裁办案程序等作了规定,对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既涵盖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也包括了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领导责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化解机制,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明确了人社部门对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职责以及与工会、 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职责,明确了具有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金融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对仲裁庭调查收集证据的协助义务。
《条例》突出了调解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中的地位和作用,规定了调解组织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变事后调处为事先预防,将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关于仲裁办案程序,《条例》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补充:规范了仲裁代理人资格、仲裁申请的受理条件,规定了证据种类、举证责任、举证期限、证据交换、调查取证、证据鉴定等证据规则等,保证仲裁程序公正。同时,特别规定了公告送达以及公告送达的时限,确保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闻推荐
今年是全民族抗战爆发80周年。在众多抗战史的书写中,货币是一个鲜见的角度。经济战是抗日战争中极为重要的一幕,交战双方无不为此而运筹帷幄、浴血厮杀。但它的来龙去脉却被烽火硝烟和隆隆炮声所掩...
山东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山东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