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报记者 李丽娟
父母去世后,男子隐瞒信息,骗取了继承公证书,确定房屋由他一人继承,随后又将房屋以超低价转让给妻子。姐姐杨湘获知后,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来到山东舜翔律师集团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简介:
上世纪80年代初,父亲从单位分得历下区一套住房,面积大约60平方米。我们一家四口居住在此,日子过得其乐融融。后来,我和弟弟黄涛长大后各自成家搬出。由于父母身体不好,即使成家后,我也时常上门照料父母。2007年,父母因病先后去世。虽然我和黄涛都是父母收养的孩子,但顾及到多年的姐弟情分,我没有提出房屋继承分割的问题,而是让黄涛继续使用父亲留下的房产。
2015年,黄涛病重。在妻子曾莉的唆使下,他想让我放弃该房的继承权,我没有同意。没想到的是,今年年初,黄涛瞒着我来到一家公证处,利用户籍登记信息不完整的漏洞(我出嫁后户籍迁出),欺骗公证处作出《继承权公证书》,将原本应由我们姐弟继承的房屋确认为他一个人单独继承。随后,黄涛又和曾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5000元的超低价格将该房转卖给曾莉,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现在,我想问问,黄涛能够单独继房产吗?他隐瞒信息在公证处作出的《继承权公证书》有效吗?他以超低价格将房屋转让给曾莉是否有效?我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山东舜翔律师集团副主任苏红点评: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本案中,杨湘和黄涛虽为被继承人的养子女,但都是法定的继承人,均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房屋。因此,黄涛不能单独继承被继承人的房产。杨湘如有证据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是黄涛隐瞒真实继承人信息,欺骗公证处所作出的,那么,黄涛的行为存在欺诈,杨湘可以申请撤销《继承权公证书》。
另外,因为被继承人已经去世,该房屋应有黄涛和杨湘共同共有。现在,黄涛以超低价格将房屋转让给妻子曾莉,其二人属于恶意串通,该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杨湘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法院对该房屋进行析产后予以分割。
苏红:法学专业,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婚姻家庭、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多次被评为优秀律师。
专注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办理过数百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还具有心理学的专业涵养和婚姻家庭咨询师的身份。她说:“我将秉承勤勉、敬职、高效的工作态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用法律和智慧、爱心和责任心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联系电话:
15990906518, 1865316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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