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报记者 李丽娟
人生世事无常,谁也不知道下一秒会发生什么。日前,市民孔瀚就遭遇了这样一件倒霉事儿。
2015年,孔瀚购买了一套新房,面积120平方米,打算用作婚房。今年6月收房后,为装修的事儿,他没少忙活。装修完毕后,由于需要一段时间晾置,孔瀚没有马上入住,而是每周到新房两次,进行通风。
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十一期间,孔瀚突然发现自家的天花板多处渗漏、滴水,房内的地板、家具、墙面等处均不同程度遭受“水洗”。 经检查,自家水管并未漏水。他当即找到小区物业查找漏水原因,经物业工作人员确认,孔瀚家被淹是楼上住户水管漏水所致。
想到刚刚装好的新房还未入住就已损毁,孔瀚找到楼上邻居王庆协商解决。一个多月过去了,王庆从未主动上门表示歉意,一直拖延并拒绝赔偿。因双方一直未达成调解协议,孔瀚决定起诉王庆,要求对方赔偿物损的同时赔偿精神损失。
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淮明认为,此案是典型的相邻关系纠纷,楼上漏水经常会造成住户之间发生纠纷和矛盾。根据《物权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本案中,王庆因家中水管漏水,导致楼下住户孔瀚家中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孔瀚可以要求对方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对方拒不赔偿的可以起诉。
至于精神损失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除非孔瀚能证明被损物品有特殊纪念价值,否则很难获得支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人物名片
李淮明:中国民进山东省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法学本科毕业。执业近20年来,先后办理各种案件500余起,担任过30余家企业及政府单位的法律顾问。执业以来,坚持“乐己达人、和谐至公”的执业理念,擅长重大、疑难民商案件的代理和刑事案件的辩护,在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和公司法律案件的代理及相关法律事务协商、谈判等方面有独到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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