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5年,甲男个人银行存款达120万元,2016年2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乙女,两人于2016年12月份登记结婚,婚后甲男用婚前银行存款购买房产一套,总价80万元,甲男一次性付清,登记在甲男的名下。后来,双方因感情不和,乙女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分析: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经常会对一方用婚前个人存款在婚后所购买房产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本案就涉及婚前个人财产,用于婚后购买房产,是否摇身一变就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甲男婚前个人存款120万元中的80万元,用于婚后所购房产本质上,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发生的具体形态变化,并非因此改变其所有权归属,当然剩余20万元存款也属于甲男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此,该房产仍然属于甲男的个人财产,乙女无权主张该房产权利,也就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退一步讲,在本案中,如果双方另有约定或者具体在该房产证书上存在共有人乙女的名字,虽然乙女未出资购房,但视为甲男认可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此时该房产是可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
胡瑞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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