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区政府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李某承租的公房在征收范围内。安置补偿协商过程中,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向李某提供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选择,因他不认可《补偿方案》,双方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房管局于2015年1月19日报请区政府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区政府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调查和调解,李某出席但调解未成。区政府经审查,认定房管局提出的以结算差价的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李某的方案合法、适当,遂于2015年2月5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将决定书依法送达李某及房管局,同时在基地张贴公示。李某不服,于2015年4月3日提出行政复议。政府受理后,经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区政府所作征收补偿决定。李某仍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区政府依据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居住面积乘以相应系数计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房屋评估单价等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及补贴款等,并以市土地储备中心安排的用于征收地块安置的房源安置给李某,未侵犯李某的合法利益,安置方案并无不当。此外,经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29233元/平方米,该地块评估均价为29200元。李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核。后房管局向李某征询是否需要专家鉴定,李某明确表示拒绝。在协商过程中,房管局向李某提供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选择,因其不认可《补偿方案》,双方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据此,李某提出的评估报告违法及剥夺其安置补偿方式选择权的异议缺乏依据。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律师说法
本 案
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方面,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要按照严格司法的要求,坚持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助力法治政府尽快建成。另一方面,在被诉行政行为达到合法性要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明确的认定,既彰显依法行政的规则,使后续的行政执法活动有所遵循,又明晰权利保护的界限,为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提供规范和指引。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全面审查,特别是从被诉行政行为职权合法性、程序合法性、实体认定合法性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审查,同时对李某的实体权益保护问题作了认定,在确认行政行为合法和李某权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裁定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李岫岩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李岫岩律师专长行政法律事务,担任多家行政机关、征收项目指挥部法律顾问,代理了大量在国内、省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其代理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省高院评选的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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