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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不得穿越公路埋设供水管

来源:鲁中晨刊 2017-11-28 17:24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 张鸿儒 通讯员 田大海

【案例】

2016年5月,市公路局路政人员在省道莱肥线巡查时发现一施工场地,路政执法人员立即下车查看,原来是某公司正准备在该处埋设供水管道。经进一步调查和了解,该公司没有办理行政许可,属违法擅自施工,路政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施工人员停止施工,告知施工负责人有关规定,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随后,该公司到市公路局莱城分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经召开评审会,公路管理机构同意该公司申请补办许可手续,并要求其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穿越公路埋设管道。

【提示】

涉路工程建设开工之前,应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等法律法规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法条】

1.《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4.《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十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评审。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市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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