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社会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艺人涉毒、“毒驾”等热点问题,明确了禁止性规定和管控措施。
《条例》规定,广播影视、文艺表演团体以及相关单位,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参与文艺演出,或者播出其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的,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责令改正,并对邀请方、播出方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播出上述人员代言的商业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言人属于上述人员仍然播出商业广告的,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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