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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父亲去世,一套房子引手足反目
袁甲、袁乙和袁丙是兄弟姐妹关系,袁甲是再婚时男方带过来的孩子。如今,父母相继去世,因为复杂的家庭关系,遗产继承成了大问题。
袁甲的母亲张某在袁甲2岁的时候因病去世,袁甲随其父生活,其父在袁甲8岁时,与李某再婚生育袁乙、袁丙。期间,袁甲始终跟随袁父、李某生活,16岁中专毕业后,袁甲参加工作,很早离家,独立生活。
2013年1月,袁乙因病去世,2016年,袁父去世,2017年5月,袁乙、袁丙的母亲李某去世,去世时留有一套房屋。该房屋原为袁某单位分配的公房,2004年单位房改售房时袁某以5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套房子,并登记在他名下,一直居住至去世。
袁父去世后,并未留下法定遗嘱,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协商不下。袁丙认为其母与袁甲没有血缘关系,袁甲没有继承权,袁甲认为自己作为继子女有继承权,袁乙的女儿袁某雨不具有继承权。各方争执不下,袁甲将袁丙和袁某雨诉至法院。
董建新整理
【律师论法】继子女享受继承权应具备扶养关系
本案的争议为:袁某雨作为袁乙的女儿是否享有继承权?袁甲作为继子女是否平等继承遗产?
首先,我国《继承法》规定有代位继承制度,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在此案中,袁乙先于父母死亡,女儿袁某雨就可代其父亲继承遗产。
其次,一个自然人死亡后,其父母、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怎样才算有扶养关系呢?实践中可以从以下4个方面来考虑: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继子女在劳务上对继父母给予主要扶助,具备其中之一即可。袁甲在其父再婚后与袁父、继母共同生活,可以确定他们之间形成扶养关系,享有平等的遗产继承权。
法院最终判决被继承人袁父的房屋由袁甲、袁丙、袁某雨三人继承。
本案例由全国十佳优秀品牌律师、全国百强大律师、全国党员律师标兵、中华杰出英模人物王秀鸿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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