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赵君报道
本报济南讯山东省司法厅日前发布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公告,明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公职律师;人民团体参照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
公告提出,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条件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属于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在所在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经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培训并考试合格;品行良好。公职人员暂定为党政机关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事业编制人员暂不纳入公职律师申请范围。
申请担任公司律师的条件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属于与国有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员工,并经所在企业同意;在所在企业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经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培训并考试合格;品行良好。
公告要求,拟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单位,应将本单位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意见、工作方案、管理办法、设立备案表、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人员材料一并提交相应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人员应当参加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每季度集中组织一次全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培训。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人员,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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