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19日讯(记者 侯月)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诉山东蓝星清洗防腐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今天上午在济南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济南法院受理的第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诉讼双方根据《环境损害检验报告》确定的生态损害费用98万元达成调解协议,山东蓝星清洗防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星公司”)承诺将于签收民事调解书之日起30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修复被污染的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期限1年,修复期满时向济南中院提供经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评估验收合格的报告;若被告不能按时完成前述第一项确定的修复义务,则于前述修复期满之日起10日内赔偿违法排污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修复费用98万元,支付于法院指定的专用账户。评估费用13万元由被告承担。
案情回顾
2008年至2015年5月,蓝星公司未经污水处理程序,将490余吨含镍、含酸废水,直接向车间地下暗管及厂区废水池排放,工业废水流经杨家石河进入小清河,并渗透至地下。蓝星公司虽于2011年建成污水处理设备,但既未申请验收、也未实际投入运行。经山东省分析检测中心检测,蓝星公司镀槽东侧暗管下水口处样本污水中含镍量为409mg/L,超过规定排限值409倍;污水PH值为0.62,严重低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允许排放最高浓度为6-9的PH值,导致蓝星公司厂区及周边土壤、地下水等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污染。
2016年11月29日,济南中院作出裁定,蓝星公司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20万元,蓝星公司法定代表人姬玉林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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