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邵娟记者刘洋)12月1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实施禁毒工作责任制,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等的重要内容,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为遏制毒品来源、毒品危害以及易制毒化学品流弊,条例明确对毒品和制毒物品实行管制。针对不法分子从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中提取制毒原料、管控缺乏有效手段的实际,对其销售渠道规定了具体的管控措施。条例规定企业或者个人将生产经营场所、反应釜等设备设施出租或者转让给他人,用于化工、医药产品生产、储存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物流运营单位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向公安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报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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