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润勤赵洪涛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4部门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食安办〔2017〕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餐饮质量安全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29号)要求,进一步提升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山东省将开展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行动。
一、目标任务
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号总局令)和《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督促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全面落实各项义务,推动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基本形成,销售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实现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和监管执法水平大幅提升。到2018年底,全面完成“四个一”建设,即:完善一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立一个快检室,配备一块信息显示屏,建立一套入场销售者动态档案。到2020年底,食品安全自查落实率均达到100%。
——建立一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20号总局令和《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如食用农产品准入制度、入市检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质量安全责任制度、自查与报告制度、质量安全信息公布制度、不合格退市、召回、销毁及事故处置方案等;
——设立一个检验室。督促市场开办者通过自建和委托方式,设立产品检验室,配备检验设备和专职检验人员,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开展常态化检测。
——配备一块电子显示屏。督促市场开办者在市场醒目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并及时公示《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
——建立一套入场销售者动态档案。督促和指导市场开办者全面梳理入场经营者经营许可、主体资质、经营类别、健康证明等资料,按照经营区域,分类建档,并实施动态管理。
二、主要措施
(一)批发市场数据实现动态更新。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组织辖区内批发市场开办者开展全省批发市场数据采集系统填报和信息录入工作,在12月底前全面完成数据采集填报和信息录入,并实现实时更新,信息应规范、准确、录入及时,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底数清、信息准、查询快。
(二)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20号总局令和《办法》有关要求及时传达至行政区域内所有批发市场开办者,督促区域内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对照《办法》推进各项工作,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法规范自身行为。要紧密依托本地媒体和门户网站,按照宣贯、实施并举的原则,采取发放手册、集中培训等方式,开展多形式、多维度、立体化的宣传活动,做到精准对接,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三)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批发市场开办者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管理责任,食品农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批发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督促入市销售者全面落实20号总局令14条义务,督促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质量安全自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或者召回等制度,做好定期查验、清理等工作并保存相关记录。要严格监督食用农产品储存服务提供者认真按照《办法》要求,建立和保存进出货台账,认真进行查验并留存相关证明,如实报告相关信息。市场实施快速检测的,快检方法应符合国家规定,设备满足检测要求。快检工作应符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快检工作规范》要求。快检批次应与市场实际交易水平相一致,并逐年增加。全部批发市场要设立窗口,定期开展“你送我检”“你点我检”活动。
(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批发市场监管工作,结合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度,合理确定监管频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到2020年底全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要全部设立驻场监管所或工作站,明确专人负责批发市场日常监管工作,以实现现场检查与市场交易时间一致,监督抽检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省、市局要加强对批发市场日常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开展飞行检查或双随机检查,掌握批发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不断推动批发市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日常监管责任的落实。
(五)强化风险排查防控。各县级监管部门按照本单位风险防控方案要求,紧密结合监管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辖区内经营单位进行风险排查,由经营者、市场开办者针对食品品种、进货查验、市场准入、运输贮存、入场检测、退市召回、销毁报告等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分类,科学评估,对经过评估需要加以控制的风险,列入当年批发市场重点问题防控台账,明确记录风险因素和责任部门,制定防控措施,专人负责并监控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建立风险防控档案,推进实施“一场一策”。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深入排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掌握问题多发、易发的重点区域、重点业态、重点场所、重点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研,研究解决办法,确保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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