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7年12月某公司突然收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传票,已经离职员工宋某以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公司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在庭审中,该公司抗辩认为,当时公司多次提出与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没有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提供给了补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证实公司已经通知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因宋某个人原因没有签订,公司不承担责任,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律师分析: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该公司在一个月的宽限期满后,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然与宋某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应当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虽然该公司已经通知了宋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该公司在宋某不同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应当与宋某解除劳动关系,而不是继续建立劳动关系。
律师提示:依据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
于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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