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前出台《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将有序实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上世纪80年代,山东省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当前,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将土地流转出去,农户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经营权,形成了“三权”分置的局面。实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在处理“三权”关系时,山东省明确,一是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实施“三权”分置必须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这是政策底线。二是农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将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三是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这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
其中,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核心是放活土地经营权。山东省将探索创新土地经营权放活方式,鼓励和支持各地先行先试,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同时,山东省还将平等维护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各项权能,强化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构建新型经营主体政策支持体系,保障经营主体有稳定的经营预期。(本报记者 范俐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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