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晰集体林地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4月25日下午,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通知》,到2020年,全省将基本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林业产权制度,形成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其中,将放活商品林经营,在林地性质不变、面积不减的前提下,赋予商品林生产经营者更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关键词】权益保护
试点进城农民承包权自愿有偿退出
山东省把农村集体森林资源所有权依法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所有权和其他权益,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发放权属证书。
根据通知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权权利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确因生态保护需要的,可探索采取市场化方式对林权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在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收回农业转移人口的承包林地。山东省将有序开展进城落户农民集体林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试点。
【关键词】分类经营
简化林业行政审批环节和手续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公益林和商品林,山东省将建立与森林主体功能相适应、分类管理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
其中,完善全省林地“一张图”管理,将集体林地保护等级落实到山头地块,明确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向社会公示并提供查询服务。简化林业行政审批环节和手续,明确禁止性和限制性行为,减少对集体林微观生产经营行为的管制,充分释放市场活力。
【关键词】林权流转
不搞强迫命令不违背农户意愿
山东省将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形成集体林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格局。鼓励集体林权公开、公平、公正有序流转,支持公开市场交易,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和引导农户以入股、租赁、互换、转包等多种方式流转林权。
值得注意的是,林权流转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能损害农民权益,不能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资产,在流转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或价格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今后,还将探索建立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制度。
(本报记者 范俐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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