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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层高不足,能否要求赔偿?

来源:沂蒙晚报 2018-06-13 14:36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6月12日讯 (记者赵泽军)“房屋层高不足,反映多次,他们却不管了。”11日,家住市区的林先生拨打本报热线反映。据林先生介绍,2017年2月份,他在位于市区双岭路附近看中一套房子,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层高2.9米,建筑面积121㎡。“签订合同的当天我就交纳了首付,后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对所购商品房基本情况进行了补充,约定:高层层高为 2.9米,小高层层高为3米,局部层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间、厨房、阳台)会有降板,部分顶层单元会有挑高建筑形式。”

林先生告诉沂蒙晚报记者,让他没想到的是,交房之后,其到场测量发现所购房屋实际层高为2.9米。“说好的层高是3米,咋能随便更改呢?后来我就找开发商要求赔偿所购房屋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损失。但开发商却称,《补充协议》不是主合同,且其中关于小高层的层高约定系笔误,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影响使用,不予处理。我就想问这种情况是否构成违约,能否要求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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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称,对于买受人来讲,高度的减少对于使用的影响并非产生直接的经济利益损失,但会实际影响到买受人使用及居住感受,因此对于买受人的影响是较大的。同时,是否构成违约还需要考虑开发商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事项作出一个补充说明,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果《补充协议》明确写明了其优先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并明确了不同房型的层高标准,开发商违反《补充协议》约定,则应赔偿购房者相应损失。” 记者赵泽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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