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闫继勇 高群) 为推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构建新型家事审判程序,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近日,省法院印发《家事案件审理规程(试行)》(下称《规程》)。《规程》共 30 条,分别从指导思想、工作机制、审判原则、家事审判辅助人制度、诉前调解、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特殊审判规程、财产申报制度、感情冷静期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标志着山东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步入规范化轨道。
《规程》明确,家事案件审判要坚持“和为贵、调为先、重修复、扶弱势”的原则,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各界参与、专业介入”的工作机制。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引入包括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心理咨询师、未成年人诉讼辅助人等家事审判辅助人,相关人选应由司法、教育、妇联、团委、社工团体或基层群众组织推荐,人民法院选聘,并建立名册。
《规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除仅要求确认身份关系,利用调解拖延时间或者转移隐匿财产,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及其他不宜适用诉前调解的案件外,原则上未经调解不得径行裁判。诉前调解期限为30日,经当事人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5日。诉前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申请对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依法确认其效力;经诉前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及时登记立案,转入审判程序。
《规程》要求,对于婚约财产纠纷等具有区域性特点的案件,人民法院应注重结合当地特点,调查了解当地风俗,尊重地方习惯,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对于婚姻、同居等关系纠纷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应当指令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报财产,对于申报不实、 隐匿财产的当事人,应当裁判少分或不分财产;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给予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婚姻背景、感情基础、危机原因、能否修复等情况,区分“死亡婚姻”与“危机婚姻”,对于“危机婚姻”应当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感情冷静期,并将感情冷静期内当事人挽救婚姻的情况作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重要依据;对于“死亡婚姻”,不得适用感情冷静期。
《规程》同时规定,家事案件原则上不公开审理,裁判文书原则上不向社会公开;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驳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原则上应当先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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