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普查对象:
您好!国务院决定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面反映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这对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准确确定第四次经济普查的对象和种类,确保普查单位不重不漏,2019年1月1日正式普查前,需要对各类单位进行全面清查。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山东省第四次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工作将于2018年9月开始。届时将有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人员到贵处采集清查表信息。
二、请您提前准备好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以便普查员快速进行信息采集。同时请为正式普查登记做好统计台账和相关财务报表的准备。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请您积极配合普查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行为,或虚报、瞒报、漏报清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发布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四、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将会对您所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您提供的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衷心感谢您对经济普查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山东省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
经普知识
问:为什么要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
答:《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3、8的年份实施。2018年,山东省将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这是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
通过经济普查,全面调查山东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
问:这次普查对政府、部门、普查机构以及普查对象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享有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问:第四次经济普查调查的是哪个时期的数据?
答:这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也就是说,对于企业资产等时点指标,调查的是2018年12月31日的数据情况;对于利润等时期指标,调查的是2018年全年情况。
问:普查数据如何采集?
答:本次普查将广泛采用信息化数据采集方式,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节约普查对象填报时间。“五证合一”改革成果也将在这次普查中得到应用,广泛使用部门行政记录,丰富数据信息。
问:第四次经济普查的对象和内容有哪些?
答:第四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山东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从覆盖的行业来看,就是我们常说的工业、建筑业、服务业。智能设备制造、互联网平台服务、创业空间服务等一些近年来蓬勃发展的新兴产业也将接受这次普查的检验。各行各业的数据信息,将共同输出一份全省经济家底清单。
从调查主体来看,无论大型企业还是中小企业,无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无论是写字楼的单位还是街边商铺,都是普查需要检测的经济细胞。
这次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千万家企业的“小账本”将汇聚成国家经济发展的大数据,为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撑。
经普法规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摘登)
(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根据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
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第十八条大型企业应当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本企业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统一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经济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普查员负责组织指导经济普查对象填报经济普查表,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检查普查员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在经济普查准备阶段应当进行单位清查,准确界定经济普查表的种类。
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负责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共同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县级经济普查机构以本地区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按照经济普查小区逐一核实清查,形成经济普查单位名录。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二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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