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屋,三个子女,父母去世后,这套房子应该怎么分割呢?市民张贰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他不知道如何处理,特向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苏红律师进行咨询。
张大海和吴秋菊于1975年结婚,婚后共生育了三个儿子:张壹,张贰,张叁。日子虽然清贫,但是其乐融融。三个儿子非常努力,先后考入名牌大学,并相继工作。不幸的是,在工作的第二年,张叁因为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瘫痪在床,生活无法自理。
2010年,张大海以个人名义在济南槐荫区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80.5平方米的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当初买房时,因为房款不够,张大海向大儿子张壹借款10万元。并且告诉家人,等他去世了,房子就留给大儿子张壹。
吴秋菊强烈反对,不同意丈夫的做法。她认为三个儿子都应该有份,而且小儿子张叁现在无法独立生活,房子起码应该留给他一半。张大海是个固执的人,听不得任何人的意见,并称房子在自己名下,他想给谁就给谁,其他人没有存在异议的权利。2011年,取得房产证之后,张大海写下一份遗嘱,表示房子将来由大儿子张壹继承。
去年,张大海和吴秋菊相继去世。料理完父母的后事,张壹要按照遗嘱继承房屋,然而张贰和张叁却不想配合。那么,这套房屋到底应该由谁进行继承?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苏红律师称: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买的房屋,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房产证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有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010年,张大海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张大海的遗嘱中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且未经妻子吴秋菊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因此,在该遗嘱中,张大海处分房子的一半份额可以认定为有效,处分妻子的份额无效,应该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李丽娟)
苏红: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专业,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婚姻家庭、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多次被评为优秀律师。
专注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办理过数百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还具有心理学的专业涵养和婚姻家庭咨询师的身份。她将秉承勤勉、敬职、高效的工作态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用法律和智慧、爱心和责任心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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