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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可否拒绝加班?

来源:淄博晚报 2018-10-22 09:45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李某在某公司从事机器维修工作,2018年9月28日李某接到公司通知,要求其在10月1日至5日加班,加班费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李某是广西人,其弟弟要在10月2日结婚,李某想回家参加弟弟的婚礼。2018年9月29日,李某向公司提出不能加班,公司称如果不加班,就不用上班了。李某咨询是否有权拒绝公司安排的加班?

律师分析:依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依据上述规定,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必须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

律师提示:依据相关规定,发生下列特殊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于业清律师

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13409016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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