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日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县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可越级报告;对达到相关报送标准的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事发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省政府总值班室。
《通知》明确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抄报上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向本级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抄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县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可越级报告,同时报省应急厅,但必须及时向被越过政府和有关部门补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接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同时向省应急厅、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需要严格遵循时限要求。各级各部门(单位)对达到报送标准的突发事件,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级别的事件,事发地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事发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省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省应急厅;事发后1小时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作为突发事件初步上报的口径。接到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应急厅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2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5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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