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彪
日前发布的《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
女性进入更年期后,身心会出现一系列的状况,如变得情绪不安、易怒暴躁、四肢乏力,严重的还有眩晕症状,有些人还罹患围绝经期综合症,需要就医治疗。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女性从事的工作过于繁重、压力过大,需要长期熬夜等,则易起到加重症状的作用,不利于其调整身心状况,保障身心健康。
而像山东省这样规定女性更年期可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将更年期女性调整到工作相对轻松、压力相对为小、不需要长期熬夜的工作岗位上,则有利于让女性获得更好的休息、充足的睡眠,保持情绪稳定,促进其身心康复。从这个意义上说,规定“女职工更年期可申请调岗”,确实是一种人性化举措。
不过,现实当中,当一些更年期女性提出调整工作岗位时,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从自身便利与利益出发,不同意为更年期女性进行工作岗位调整。对此,山东省设置了相关救济渠道。即如济南市司法局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工作人员表示的,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可以走法律程序,申请劳动仲裁。由于存在相关法规规定,当进入更年期女性申请劳动仲裁,其申请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的诉求,得到满足不会很难。
相比于男性,女性属于弱势群体。像部分地方规定女职工“更年期可申请调岗”“经期可以休假”等,不单能令女性得到更好的关心关爱,而且有利于关心弱势群体理念得到弘扬,令社会文明程度得到促进。正因如此,类似女职工“更年期可申请调岗”等人性化规定,有必要得到全面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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