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独生子吴山突发意外去世,孙老太一直由两个孙子吴子渊、吴子博赡养。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孙老太打算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个孙子承担赡养义务。近日,孙老太致电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苏红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吴山是一家公司的货车驾驶员,常年奔波在路上。2005年,突遇交通事故,吴山失去最佳抢救时机,不幸去世。吴山是家中独子,和妻子生育了吴子渊、吴子博两个儿子。当时,两个儿子已经结婚成家。在吴山去世两年后,他的妻子改嫁。之后,吴山的母亲孙老太便一直由吴子渊、吴子博轮流赡养。
2012年,孙老太和两个孙子发生赡养纠纷,经居委会调解,最终达成赡养协议,即由吴子渊每月付600元给吴子博,由吴子博负责赡养孙老太直至临终为止。后来,吴子渊失业,没有再继续履行协议,导致孙老太生活困难。
现在,年近八旬的孙老太因年老体弱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而且也没有经济来源,每月仅靠几十元的低保度日。所以,孙老太打算诉至法院状告孙子吴子渊、吴子博,要求他们承担赡养义务,尽到赡养责任,并要求两人每月分别支付赡养费1000元。
那么,孙老太的这种诉请是否合法呢?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苏红律师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本案中,孙老太年近八旬,独生子吴山因为意外去世,其人年老体弱,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更无经济来源。因此,吴子渊、吴子博对奶奶孙老太在法律上具有赡养义务。现如今吴子渊失业,法院会在结合基本经济情况下对赡养费用作出裁判。
苏红: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专业,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婚姻家庭、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多次被评为优秀律师。
专注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办理过数百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还具有心理学的专业涵养和婚姻家庭咨询师的身份。她将秉承勤勉、敬职、高效的工作态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用法律和智慧、爱心和责任心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联系电话:18615600277,18366194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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