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0年3月份登记结婚,2018年9月份张某男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王某女,现李某女咨询张某男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李某女能否要求返还?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解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在夫妻关系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共同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分的,但未经司法程度或者行政程序合法有效地分割前,无法确定一方的份额一定是一半的。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权益,根据实际情况,男方也许只能分到40%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一方究竟得到多少份额是未定的。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耿华婷律师
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的专业领域:婚姻家庭、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刑事辩护,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电话:15753355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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