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刘某自2006年在某公司从事巡线员工作,主要工作内容为巡线、抄表、查漏等,自入职以来,该公司一直没有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刘某到相关部门投诉,该公司回复称双方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公司没有义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刘某咨询怎样才是非全日制用工?
律师分析: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在本案中,该公司在劳动关系履行中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可能就不是非全日制用工。
律师提示: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可以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
根据笔者了解,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来越多。
笔者同时提醒劳动者,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也开始利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规避法律义务,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应当及时维权。
于业清律师
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咨询电话:13409016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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