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8月1日,经某省人民政府批准,该省国土资源厅作出“670号”批复,同意某市政府征收该市某街道集体建设用地53.1619公顷,合并办理相关手续,变更为城镇建设用地,王某等人位于该地的一处房屋也在征收范围内。之后,该市政府于同年8月8日发布相关文件,确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等内容,同日征收安置中心发布了补偿安置方案。
2015年3月25日,该街道陆续开展该征收工作,5月21日,某市政府对王某等人作出了“82号”征收补偿决定。2015年11月4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认为作出该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征求意见和听证,但是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主张无法律依据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之后该案经过二审,依然被法院驳回。最后,王某申请了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认为王某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选择房屋调换即视为选择货币补偿,以该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驳回了王某的再审申请。
律师解读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岫岩: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征收补偿安置。除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情形,一般不得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安置补偿。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关于“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的规定,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精神,充分保障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将其理解为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按照国有土地征收补偿的程序和标准对被征收土地农民予以安置补偿。(整理/本报记者 陈彦杰)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专长行政法律事务,担任多家行政机关、征收项目指挥部法律顾问,代理了大量在国内、省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其代理的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山东省高院评选的十大案件。
新闻推荐
今明两天,山东省高考自主招生批和本科普通批志愿填报拉开帷幕。日前,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均发布了重要提醒...
山东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山东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