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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具有可诉性

来源:济南日报 2019-08-02 11:11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1日,某县政府作出某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90号方案”),钟先生拥有的集体土地也在“90号方案”内。钟先生认为,该补偿方案超出征地批准文件范围另行创设“征收土地决定”,对该内容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作出裁定,驳回起诉。钟先生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旧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他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90号方案”作为不对再审申请人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但是再审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首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若协调不成,应按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裁决)。但是该案涉行政行为同样不符合起诉条件,最高人民法院亦驳回了钟先生的再审申请。

律师解读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岫岩: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经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是组织实施征地中的一个环节,补偿安置方案在作出之后,相关征收部门还需继续推进实施。通常,补偿安置方案本身并不直接设定被征收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亦不对其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具有阶段性特点;产生直接影响的应当是相关征收实施部门根据方案所推进的后续具体的补偿安置、搬迁等行为。

虽然“90号方案”本身不具有可诉性,但如果再审申请人对上述方案所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可依循以下基本救济途径:一是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二是协调不成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裁决)。故即使再审申请人对涉案方案所确定的补偿标准存在异议,在程序保障上仍应当先向被申请人提出,由其先组织协调,协调不成,再向被申请人的上一级政府申请复议(裁决)。在此类需行政程序前置的案件中,当事人直接针对补偿标准提起诉讼,同样不符合起诉条件。 (整理/本报记者陈彦杰)

李岫岩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济南市第八届律师协会理事,征收拆迁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专长行政法律事务,担任多家行政机关、征收项目指挥部法律顾问,代理了大量在国内、省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其代理的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山东省高院评选的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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