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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责任主体咋界定

来源:济南日报 2019-08-23 11:03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日,严先生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在【2017】第11号《某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征地拆迁范围内,某市政府、国土局已对其全部土地实施征收,但未将征地补偿的各项费用全额支付给自己。严先生便以某市政府、国土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上述行为违法。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市政府不属于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职权的行政主体,严先生属于错列被告,故不应属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应由基层法院管辖,法院遂裁定不予立案。严先生便上诉至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裁定驳回了严先生的上诉。最后,严先生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针对严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在进行审查后,确定责任主体,进而认定某市政府、国土局为适格被告。由于立案阶段主要是通过形式审查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诉讼,通常不对案件事实、证据等实质性问题进行审查,因此该案法院应在受理后,在查明相关事实后,确定本案的适格被告,遂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律师解读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李岫岩: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组织实施方面有着明确的职责分工。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确保被征收人的正当权益获得公平及时的实现,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而言之,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一般情况下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但市、县人民政府如未履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法定职责,则不能排除其亦负有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职责,在此情形下,当事人如诉请判令行政机关履行支付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职责,或确认行政机关未履行支付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违法,市、县人民政府亦可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整理/本报记者陈彦杰)李岫岩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济南市第八届律师协会理事,征收拆迁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专长

行政法律事务,担任多家行政

机关、征收项目指挥部法律顾

问,代理了大量在国内、省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其代理的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山东省高院评选的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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