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举案例山东某公司仲裁请求称:我公司与山西某公司2014年5月26日对所欠货款达成《付款协议》,其中470000元用一部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抵账,双方约定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冲抵欠款470000元,山西某公司提供相关办理过户的资料。但至今对方无法提供相关的过户资料。我方请求裁决对方支付欠款470000元;裁决对方支付自2014年7月1日至付清之日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7月1日到2016年11月30日,合计870天)470000*870*(0.0475/360)=53952元;本案的仲裁费由对方承担。被申请人山西某公司未答辩。
山东某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证据:《付款协议》1份、《工业品买卖合同》12份(9份原件、3份复印件)、发票3份、送货单3份、电子回单6份、承兑汇票2份、收款收据2份、承兑汇票6份、电汇凭证1份、机动车行驶证1份、被申请人山西某公司未向仲裁庭提交证据。
老王分析双方自2010年11月至2013年9月共签订12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实际总价款2695243.70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山东某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山西某公司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2014年5月26日双方又签订了《付款协议》,确认山西某公司欠货款1233243.70元,并约定用一汽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抵账,待办理完车辆过户手续后,冲抵货款470000元。该《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山西某公司因未能提供车辆过户所需的资料,导致《付款协议》中约定抵账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不能冲抵所欠申请人货款470000元。山东某公司要求对方偿还470000元货款的请求事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仲裁庭予以支持。对山东某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53952元,仲裁庭予以支持。裁决山西某公司支付山东某公司货款47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53952元,承担仲裁费125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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