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因某县城环境整治需要,被告某省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掘苴河两侧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搬迁,原告房屋在该搬迁范围内。2016年10月,评估有限公司受被告委托出具《评估报告》,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款数额,并向原告送达。后原告与某县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产权调换协议》和《产权调换安置房选定协议》。三份协议确定了补偿款数额及安置房并经公证处公证。现原告已将房屋清理后交由拆除公司拆除完毕,安置房购房款均已结算完毕,且原告已入住安置房。
原告认为被告对其住宅实施征收未经合法审批,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订三项协议无效并责令被告对原告进行赔偿。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涉案协议系有效协议,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李岫岩:本案涉案协议是否应该因缺少征收手续而被判定为无效。
首先,被告作为搬迁主体不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其次,案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
综上,涉案协议虽不具备征收手续,但因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且已经双方实际履行完毕而不能被认定为无效。(整理/本报记者陈彦杰)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济南市第八届律师协会理事、征收拆迁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专长
行政法律事务,担任多家行政
机关、征收项目指挥部法律顾问,代理了大量在国内、省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其代理的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山东省高院评选的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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