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女士是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房屋两处。2010年,该村开始实施农村拆迁改造,拆迁办公室在未与刘女士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她的房屋强制拆除。其后,刘女士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起行政赔偿。一审法院依涉案房屋已经被拆除且无法鉴定,鉴于双方对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涉案房屋作出的《房地产评估单》无异议,依据涉案评估单进行估价。对于补偿标准,一审法院认为,刘女士主张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没有法律依据,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有关标准的通知依重置价予以确定。对于其要求的房屋被拆除导致将来的租金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该损失并非直接损失,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应赔偿。
刘女士不服一审补偿标准,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女士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了一、二审判决,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予以赔偿。
律师解读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岫岩:房屋违法强拆的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基于合法行政行为造成他人损失产生的是补偿责任,反之因违法实施行政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产生的是赔偿责任。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形式。国家赔偿法规定:“直接损失”的范围,除包括被拆建筑物重置成本损失外还应当包括其他搬迁费、安置费等补偿。也就是说,赔偿范围至少为被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程序本可获得的全部补偿。但国家赔偿只赔偿直接损失,对于财产损失而言,也不包括当事人的精神方面的赔偿,刘女士所提的租金损失也属于预期可得利益,依法并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整理/本报记者 陈彦杰)
李岫岩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济南市第八届律师协会理事,征收拆迁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专长行政法律事务,担任多家行政机关、征收项目指挥部法律顾问,代理了大量在国内、省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其代理的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山东省高院评选的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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