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将每类药品零售企业门店分为A、B、C、D四个风险等级,A级最好;并按经营范围、规模等要素把药品零售企业分为三类,一类最小,一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据了解,两个《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施行。
《分类管理办法》根据企业设置条件与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适应程度,核定的经营范围从小到大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相对应的企业分别简称为一类店、二类店和三类店。
《分类管理办法》还对不同类别的药店实施了差异化配备执业药师的政策,这一政策能够从一定程度上缓解执业药师相对数量不足的问题,同时保证药品的可及性。
除此之外,《分类管理办法》还在经营分类的基础上,将每类药品零售企业分为A、B、C、D四个风险等级。其中,A级为最好,质量管理状况良好,D级为最差,质量管理状况差。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开办条件验收、日常监督检查、跟踪检查及飞行检查等监督检查结果,结合企业设置条件的满足程度进行动态调整。
据了解,两个办法都支持药品零售企业通过互联网技术开展“远程审方”,并对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远程审核处方服务平台的建设进行了指导和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企业内部集中、远程处方审核服务,且达到远程审核处方服务平台指导原则要求的农村等偏远地区的连锁门店仅需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即可。这一政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村等偏远地区的零售药店缺乏执业药师的问题,更好地满足农村等偏远地区对优质药品服务的需求。(新时报记者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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