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二维码可见《条例》全文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六章五十二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关系。
《条例》在明确省级名城、名镇、名村挂牌程序的同时,提出了“摘帽”程序。对保护不力的,将提出警示,并要求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整改,整改无法通过审核的,由省人民政府撤销称号,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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