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省政府公布《山东省规章清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4号),自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山东省第一部专门对规章清理进行规范的省政府规章。
近年来,山东省组织开展了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清理工作,为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机构改革以后,省司法厅将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强化制度创新和有效制度供给,作为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举措,将立法工作和清理工作紧密结合,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组织专家座谈交流,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完成《办法》起草工作。
《办法》明确提出,规章清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公开的原则,坚持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定期清理与日常清理相结合。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章清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清理工作责任制和长效清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保证清理工作顺利实施。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规章清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办法》共27条,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关于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二是明确了全面清理、专项清理、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等4种清理方式,并对应当全面清理、专项清理、日常清理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
三是明确了应当进行修改的8种情形和应当废止、宣布失效的6种情形。
四是明确了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清理活动的方式。
(本报记者 杨晨 实习生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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