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11日讯(记者蔚晓贤)10日,记者获悉,潍坊日前出台《潍坊市脱贫攻坚工作问责办法》,对脱贫攻坚督查问责实行追究责任单位与责任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现15种情形将被追责。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据了解,对脱贫攻坚工作不担当、不作为甚至乱作为,出现下列十五种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问责:对脱贫攻坚工作思想不重视,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被动应付的;不认真研究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的政策措施出现较大失误,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扶贫脱贫政策措施宣传不到位,群众知晓率低,扶持政策应享有而未享有,甚至误导、欺骗群众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和脱贫退出不精准,未按规定程序操作甚至弄虚作假的;未制定和落实因户施策措施,扶贫工作大而化之、成效较差的;扶贫项目方案未按规定标准和程序申报审批,或项目未按规定方案实施而造成较大损失的;扶贫项目组织开展不力,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开工、竣工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或有关单位对扶贫项目审核验收把关不严,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村“第一书记”抓党建促脱贫任务落实不力,驻村干部帮扶工作不深入,被帮扶单位和群众满意度较低的;帮扶贫困户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党员干部联系贫困户不主动、不细致,贫困户未能如期脱贫的;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混乱,或者违反管理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拖欠、套取、骗取扶贫资金或物资的;扶贫工作问题被上级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反《党员干部访贫问苦“五个必须、十五个不准”》《第一书记工作制度》等工作纪律,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不认真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致使本地本部门扶贫工作违纪违规问题突出的;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任务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单位的问责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公开道歉、通报。对个人的问责方式包括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此外,贫困群众在脱贫成效考核中也将拥有“发言权”,《办法》规定,本地干部群众对脱贫攻坚成效不满意,信访问题突出,且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以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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