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潍坊市整治为官不为实施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严肃整治少数党员干部不愿干事、不敢担当、工作失职、效能低下等问题,促进各级干部忠诚履职、勇于担当、攻坚克难,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央、省关于推动干部能上能下有关规定,结合潍坊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为官不为,主要指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能依法、积极、全面履行职责,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贻误事业发展,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党委和政府形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各类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公职人员及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整治为官不为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本兼治、惩教结合,权责一致、失责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将整治为官不为作为各级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第二章追责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阳奉阴违,打折扣、做选择,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贻误工作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二)违反议事决策程序,对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作出决定的;
(三)不执行或不能正确执行集体决议,不服从组织安排,闹无原则纷争,影响班子团结和工作开展的;
(四)组织纪律意识淡薄,违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报告的不报告,或不及时、如实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五)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对工作领域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或对损害市场主体权益、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较大损害的;
(六)政绩观存在偏差,搞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
(七)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和政策规定不认真学习研究,工作思路不清,推进措施不力,或抓落实力度不够,注重做表面文章,督导检查不到位,贻误发展机遇、影响工作大局的;
(二)对本地本单位确定的目标任务、承诺的重大事项或上级交办任务不认真组织实施和推动落实,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三)工作定位低、标准低、效率低,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一般化倾向明显,甚至甘于落后当尾巴的;
(四)工作主动性不强,消极应付、推卸责任,纪律松弛、作风疲沓,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五)在重大工程、重点项目推进中,跟进服务不及时,要素保障不得力,严重影响建设进度和实际成效的;
(六)漠视群众疾苦,对群众的诉求和意见建议不关注、不上心,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能够解决而拖着不办,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众不满的;
(七)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怕担风险、不敢担当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犹豫不决,或者因怕担责任而不敢决策,以及对下级请示的事项不及时答复、对反映的问题不认真研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二)对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困难和问题绕圈子、找借口,或者行动迟缓、坐等观望,严重影响工作推进的;
(三)改革创新意识不强,攻坚克难勇气不足,工作缩手缩脚,不敢动真碰硬,贻误改革发展时机的;
(四)本位主义严重,大局意识、协作意识不强,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任务推诿扯皮,主办者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者不积极支持配合,严重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敢直面矛盾和问题,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排查不及时、防控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群体性等事件,或对发生的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致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面对急难险重任务拈轻怕重、退缩逃避,或在事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时刻畏缩不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七)对领导班子成员或分管领域及下属单位党员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不及时批评、制止和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八)怕担风险、不敢担当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九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六、七、八条所列情形和以下问题线索来源启动处理程序。
(一)干部考察、年度考核及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
(二)上级领导批示、上级机关督办或其他部门移交的问题;
(三)在重点工作专项督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四)巡视机构和巡察组反馈的问题;
(五)党委、政府督查部门督查反馈意见中指出的有关问题;
(六)执纪执法部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七)人大议案、政协提案,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专项监督、视察反映的问题;
(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发现的问题;
(九)信访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
(十)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采取走访了解、个别谈话、实地查看、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处理事由进行核实和认定,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对为官不为各类情形,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
(一)提醒。对干部存在为官不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视情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及时进行提醒,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二)函询。对干部有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存在为官不为问题的,视情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函询,经函询或调查了解确实存在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诫勉。对干部为官不为问题突出、情节较重的,视情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诫勉处理。
(四)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对为官不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或者经教育提醒、诫勉处理仍不改正或效果不明显的,视情采取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依法辞退(解聘)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列为官不为情形构成违规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干扰、阻碍或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一年内被追究责任两次(含)以上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六条实施责任追究应注意听取本人的意见和申辩。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本人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可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在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对为官不为典型案例,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或公开进行通报,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纪委机关、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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