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素华、魏峰:
本院受理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201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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