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举、张立: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石举、张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肥执字第 883 号】,现依法向你送达(2014)肥执字第 883号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需对石举购买的位于肥城市岱岳凤山城小区 9 号楼3 单元5 层西户 (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编号:FE000174)房地产一套依法进行评估。现向你公告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 10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 时在本院鉴定机构选择室选择评估机构。届时,请本人携带有关身份证明或代理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准时参加。逾期不到,则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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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人民法院
2016年1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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