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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持枪袭警案二审宣判■被告人刘建军被判处死刑,刘建民被判处无期徒刑■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刘建军死刑

来源:济南时报 2011-04-14 17:41   https://www.yybnet.net/

时报4月13日讯 (记者陈彤彤)记者从省高院获知,今天,该院在泰安公开开庭宣判上诉人刘建民、原审被告人刘建军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案。当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刘建军被判处死刑,被告人刘建民被判处无期徒刑。

今年3月14日,泰安持枪袭警案一审由泰安市中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刘建军死刑,判处被告人刘建民无期徒刑。由于刘建民不服提出上诉,随后省高院在泰安开庭,开始对该案进行二审。

经一、二审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9日零时许,上诉人刘建民、原审被告人刘建军为实施报复,在德州市将被害人窦广东杀害。2011年1月4日,刘建军为逃避侦查及追捕,伙同其兄刘鲁民在泰安市军分区第一干休所持枪刀射击、砍杀前往调查案情的民警,致两位民警和一位协勤死亡,一民警轻伤。后刘建军、刘鲁民二人,在泰安市区交通要道先后劫持四辆汽车逃跑,并持枪射击、开车撞击目标车辆和追缉的警车,致一民警死亡,并致一人重伤,三人轻微伤。被围堵后,刘建军又开枪射击实施抓捕的民警,致一协勤重伤,并开枪打死已受伤的同案犯刘鲁民,后开枪自杀未遂,被当场抓获。

同时,上诉人刘建民、原审被告人刘建军还犯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在二审过程中,省高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刘建民、原审被告人刘建军蓄谋报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刘建军实施报复犯罪后,为逃避侦查和追捕,伙同其兄刘鲁民公然持枪、持刀杀害执行任务的民警,为劫持车辆逃跑,向被劫持车辆的驾驶员行凶,危害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

原审被告人刘建军为逃避侦查和追捕,伙同其兄刘鲁民持枪、刀致四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犯罪后果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极其凶狠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且曾两次犯罪被判处刑罚,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二人还分别犯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建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建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 权 利 终身 , 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刘建军死刑。

【相关链接】

2月22日,山东省委决定,追授在泰安“1?04”持枪杀人案中牺牲的民警齐洪海、夏波、肖斌“山东省优秀共产党员”称号,追认牺牲的协勤李良为中共党员。山东省政府决定,授予泰安市公安局处置“1?04”案件英雄群体“泰山勇士”荣誉称号;追授李良“山东省青年卫士”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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