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不是市十六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委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负责人;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市政府其他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五、市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
六、省以上驻泰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七、大会副秘书长、秘书处各组负责人。
出席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的委员列席有关全体会议,听取有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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