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3)泰山民初字第391 号民事判决书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刘自光坐落在岱岳区麓秀佳苑6 号楼2 单元2 层西户的房产已归林琳所有,现林琳申请权属登记,依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41 条规定,公告刘自光持有的泰房权证泰字第182009 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公告。
泰安市房产管理局
20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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