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9日讯(记者 朱新宇)近日,泰安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以进一步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
据了解,按照2008年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都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此外,2008年《通知》要求,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五种情况,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此次泰安市发布的《通知》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带薪年假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并作出明确要求,提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年休假计划,并按规定兑现应休未休人员工资报酬。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严格审查各单位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发放情况,对违规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予以严肃查处。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确保年休假工资报酬所需资金落实到位。
《通知》要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建立年休假计划台账管理制度,落实年休假计划。每年年初,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和行业特点,在确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合理制定年度全员带薪休假计划。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严格规范的年休假计划台账管理制度,保证全员享有休假机会。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的人员,应当说明原因,经本单位同意后,在台账上予以标注并安排调休;对上一年度工作任务特别繁重不能休假且没有领取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可纳入本年度计划安排调休。同时,《通知》提出,要积极推行AB角工作制度,鼓励和引导干部职工错期休假,休假方式可根据个人意愿通过集中或分段的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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