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锋同志,鉴于你自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25日,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累计旷工达1152天。我公司已于2014年2月26日发特快专递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并通知你回单位办理劳动关系转出手续,后于2014年8月14日公司派人上门送达了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通知。因你连续旷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本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公司规章制度第七条第(八)款第2条规定,公司已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现再次通过报纸公告,限你于2014年9月20日前到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泰安市岱岳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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