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鹏
生活日报12月12日讯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核准了一起死刑案件,该案被告人张先云系流浪人员,案发前流浪至泰安市某村。2012年11月4日8时,村民王伟发现自家存放杂草的闲置房内有人点火烤红薯,遂进行劝阻,两人发生口角。争执中,张先云抄起木棍对77岁的房主王伟头部连砸数下,致其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2年,家住四川省中江县的张先云到山东泰安市打工,几个月后,因与同事有矛盾被撵出工地,失去工作后一直居无定所,案发前十几天流浪至岱岳区某村一处闲置柴房内,该柴房与村民王伟住处一墙之隔,王伟夫妇平时用来存放柴草杂物。
“因为没有钱回家,我就一路走,一路要饭,案发前十几天,我在柴房那住下了,平时到地里拣萝卜和红薯吃。那天早上我正在烤红薯,一个老头拿着棍子进来对我大声吆喝,不让我在屋里点火,要赶我走,我就用平时拾垃圾的木棍打了他头部几下,他就躺地上死了。”在一审中,张先云当庭陈述道。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云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手持带铁钩的木棍连续击打被害人头部数下,致使其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赔偿刘伟家属经济损失共计3.2万元。
宣判后,张先云提出口头上诉,他的辩护人指出,应该对张先云作案时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同时张先云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法庭经审查后,确认张先云原籍四川中江县,通过走访亲属得知其精神状态正常,不需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另外,在击打被害人头部致其倒地后,张先云仍持木棍继续击打头部,致使其颅脑重度损伤当场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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